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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

2021-10-28 16:56 点击:


中共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新形势下学校统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共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及省委教育工委《<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高校统一战线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时代高校统一战线工作,对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基础,履行好大学职能,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第三条 新时代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高等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和大局工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大局服务,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服务,为全力推进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服务。

第四条 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的原则是:坚决执行党对统一战线的政治领导原则;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坚持为党和国家及学校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原则;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原则;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的原则;坚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的原则;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的范围是: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归国留学人员,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少数民族教师等。统战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术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党外人士,高层次人才中的党外人士,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六条 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构建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统战部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及各党总支(支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七条 学校党委对本校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党总支(支部)对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党委统战部具体负责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统战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切实履行“了解情况、掌握政策、调整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的职责。学校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组织机构,负责统筹做好学校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

第九条 按照党政同责原则,党委书记是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具体分管学校统战工作。校党委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统战工作负领导责任。

总支(支部)书记是各党总支(支部)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做好统战工作。党总支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总支书记抓好具体工作,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统战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学校党委统一战线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重大理论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有关统战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各总支(支部)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二)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与学校党委重点工作有机结合、系统谋划,定期研究学校统一战线重大问题、安排重要工作,每年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 1 次学校统战工作情况。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学校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四)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统战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选优配强统战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统战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推动落实高校统战部长一般应当由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担任的要求。

(五)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思想引导,支持其发挥作用,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六)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

(七)将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情况列入学校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评价标准,列入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战线工作主要职责

(一)民族工作

1.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全面深入持久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和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不断增进各族师生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3.坚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全力配合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民族地区学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工作,持续推动语言文字规范化创建工作,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4.做好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培训教育工作,选拔使用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积极培养少数民族高素质专业技术技能型人才。

5.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种敌对势力以各种形式进行的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坚决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全力维护高校政治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大局。

(二)宗教工作

1.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2.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落实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的要求,积极防范境外机构和宗教组织以各种方式向师生传教,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种敌对势力利用宗教以各种形式向校园渗透,防范和坚决抵制各种邪教。严格落实学校领导干部、教师不得为宗教节日、宗教活动站台等要求。妥善处理涉及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

3.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制度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教育引导有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师生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他们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4.共产党员师生应当团结有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师生,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十二条 党委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统战工作要求和安排,深入了解学校统战工作全面情况,研究分析统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觉做好统战工作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调查,拟订学校统战工作年度要点,向校党委请示报告统战工作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学校统战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统筹协调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

(四)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联系和培养工作,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日常管理与考核,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个人重要事项变化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五)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港澳台和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协调做好涉侨工作,不断发展壮大爱国爱校力量。

(七)在学校统战工作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八)指导和督促各党总支(支部)做好统战工作。

(九)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统一战线工作主要职责

(一)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学校统战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指导学校统战工作。

(二)党委副书记要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学校统战工作的各方面协调、指导工作。

(三)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须根据工作分工,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统战工作。

(四)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统一战线工作决策部署,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和学校党委有关统一战线工作安排要求,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亲自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统战部门、统战干部开展统战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支部)班子成员统一战线工作责任

(一)总支(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本单位统战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做好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

(二)各党总支副书记、其他委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统一战线工作。

(三)党总支(支部)班子成员均要认真落实学校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制度和有关安排要求,结合总支(支部)实际,抓好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积极、主动做好基层党组织统战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关于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的十二条具体制度,学校党委和各党总支(支部),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党总支(支部)班子成员要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基础上,抓好具体制度的落实。

(一)专题会议制度

1.学校党委每年召开 1-2 次统战工作专题会议,及时传达中央和省委有关统战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专门研究部署学校统战工作,及时总结统战工作经验。

2.学校党委每年向校内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情况,对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认真听取和征求统一战线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二)列席会议制度

1.学校每年召开的年终总结大会,邀请校内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列席参加会议。

2.学校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教师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邀请校内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列席参加会议。

3.各党总支(支部)召开的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及党史学习教育等党内主题教育,邀请校内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积极列席参与。

(三)交友联系制度

1.校、院两级领导和统战干部应经常了解校内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的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和征求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鼓励和支持他们切实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努力服务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内涵建设。

2.校、院两级领导和统战干部应与校内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中的重点人物保持联系,要关心他们冷暖、了解他们需求、倾听他们呼声、解决他们困难,与他们成为挚友和诤友,努力为他们在教学、科研、管理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四)培养举荐制度

1.发挥高校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培训资源,有目的、有计划地选送民主党派后备干部和有关成员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社会主义学院、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有关理论培训,特别是政治培训,不断提高参政党成员的政治素质,并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2.认真做好党外人士的考察、选拔任用工作。保持和加强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与党委统战部之间的紧密沟通、协作配合,把党外后备干部培养纳入学校干部培养工作计划,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并建立必要的干部档案。在研究制定有关党外人士的政治待遇、物质待遇、职称评聘等各项政策时,须邀请党委统战部参加讨论。

3.认真做好优秀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工作。对符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优秀党外知识分子,及时做好考察举荐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外干部,根据学校实际,可考察举荐担任学校领导班子行政正职和中层岗位正职。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外干部,可选配担任群团组织领导职务。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五)支持协助制度

1.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是多党合作的需要。对已担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应积极支持和关心他们工作,加强团结协作,搞好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保证他们有职、有责地发挥积极作用。

2.支持各级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学校有关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并对重要政策和制度、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受学校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等工作中,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

3.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提高其基层组织班子的政治思想素质。协助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其他党派成员的思想教育。

4.尊重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帮助民主党派解决办公场所、活动场地、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并在有关经费开支方面给予一定支持,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5.支持和鼓励党外人士结合学校中心工作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建言献策。学校各职能部门对各民主党派组织或个人及无党派人士提出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应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有关内容须呈报分管校领导批示,重要内容须提交学校党委扩大会议研究讨论,意见采纳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及时答复有关组织或个人。

6.支持各级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履行职责,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每年人大、政协会议召开前,由党委统战部召集,围绕学校建设改革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组织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研及撰写人大、政协议案与提案,为学校分忧解难。

(六)调研考察制度

1.组织各级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进行一定范围的专题学习,或者举办研讨班,进一步提高党外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建言献策和组织管理能力。

2.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邀请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学校有计划组织的国内参观考察调研及有关重要国际交流活动,以开阔视野,交流经验,增进了解,加强团结。鼓励引导他们结合学校实际,深入调研有关热点难点问题,形成符合实际、有较高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3.学校党委、行政制发的有关文件,可根据需要发至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以便民主党派组织学习和阅读,并为党派成员建言献策知情出力提供必要条件。

(七)宣传研究制度

1.统一战线宣传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统战工作宣传教育,不断扩大宣传影响,努力形成有利于开展统战工作的良好氛围。

2.健全和完善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研究队伍,加强高校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研究,结合学校统战工作实际,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八)交流评比制度

1.协助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之间、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与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主要是学校党委和各党总支(支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相互了解与合作。

2.注意了解和掌握各民主党派组织和成员在党派工作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现实表现,配合做好评比、表彰等工作,促进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成员综合素质。

(九)联谊会制度

1.学校可视情况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不定期召开联谊会,采用多种活动形式,促进沟通交流,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工作。

2.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若留学人员逐年增多,可视情况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3.党委统战部应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

(十)经费保障制度

1.学校每年为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开展活动提供经费支持,标准为10000/年。对参加人大、政协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重要考察活动,重点统战对象履行职务等工作,学校给予时间保障,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2.学校关心和支持民主党派和知联会、侨联等开展活动。民主党派和知联会、侨联等组织外出参观、联欢、茶话会等活动,学院办公室将酌情协助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及活动场地。

3.学校为非中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安排适当的办公场所和活动场地,以方便开展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党外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五章 统战部门自身建设

第十六条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统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到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十七条 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干部培养、交流和锻炼,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统战干部队伍。

第十九条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统战干部担当作为,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联系,对党外人士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助之以实,做到诚恳谦和、平等待人、廉洁奉公。

第二十条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监督约束统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从事统一战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各党总支(支部)应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各党总支(支部)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基层党组织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纳入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校内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以及危害程度进行问责,可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领导班子成员,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校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施问责,由省委统战部会同省委教育工委,向省委、省纪委提出建议,由省委、省纪委研究决定。对校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报省委统战部备案。对各党总支(支部)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由党委统战部会同纪检监察室向学校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由校党委研究决定。对党总支(支部)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报党委统战部备案。